建设工程合同有如下几点是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而设计的:
1、给不给建设工程款不是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是看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2、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起诉发包人(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代位权之诉的例外)
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秀受偿权是法定的(物权优先权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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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去年九月入职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入职十多天便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还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需要单位出具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材料,单位拒不配合,多次沟通无果后,单位将其从所有群聊中请出。审理过程中单位坚称刘女士为“临时工”,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因入职时间并不长,元甲律师靠不算充分的证据帮其成功确认上了劳动关系。
正所谓“不打无准备之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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