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有如下几点是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而设计的:
1、给不给建设工程款不是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是看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2、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起诉发包人(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代位权之诉的例外)
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秀受偿权是法定的(物权优先权的例外)
面对两年多没解决的分包工程死亡纠纷案,北京天用律所接案后离开庭只有4天时间!时间紧、任务重,律师用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攻克多个难点,拿到胜诉判决!
徐先生欲讨工程款22万+利息,由于验收延期导致入住延期,对方无和解意愿,且要求客户赔偿经济损失。
经过调解中心的四轮谈判的争锋较量,对方同意给和解。👍👍👍现调解中心据双方和解意愿,孙律师认真细致拟写和解协议、帮助双方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
通过总部律师专业的调解帮助徐先生省去诉讼费、保证了徐先生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真正的争取了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委托人张某系三权案件的被告,因不满庭前调解法官主导的全额赔偿,来天用律所寻求对己有利的策略。结合张某的陈述并观看其提供的两段视频,我们给其撰写了一份答辩状,次日庭审宣读了答辩状后,法官当即休庭,一周后再次开庭并当庭宣判委托人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对此结果非常满意。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是天用律所永恒不变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