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业主要交电梯费吗?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电梯就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全体业主共有。这也就意味着,全体业主都有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住在一楼,也不能以“不坐电梯”“基本不使用”为由拒付电梯费。
在实践中,电梯费的分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其分摊费用;一种是业主集体对电梯费分摊、计收进行约定,按约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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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张某系三权案件的被告,因不满庭前调解法官主导的全额赔偿,来天用律所寻求对己有利的策略。结合张某的陈述并观看其提供的两段视频,我们给其撰写了一份答辩状,次日庭审宣读了答辩状后,法官当即休庭,一周后再次开庭并当庭宣判委托人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对此结果非常满意。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是天用律所永恒不变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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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有如下几点是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而设计的:
1、给不给建设工程款不是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是看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2、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起诉发包人(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代位权之诉的例外)
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秀受偿权是法定的(物权优先权的例外)
徐先生欲讨工程款22万+利息,由于验收延期导致入住延期,对方无和解意愿,且要求客户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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