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拖欠工程款2022新规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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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最高法案例!财政审核未出也能要工程款?

近期,最高法案例研究院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图书,就2022年度的部分优秀案例进行了汇编,囊括了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其中民事纠纷还细分了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借贷纠纷、公司纠纷等等,秦嘉泽律师团队在今后的文章中会对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一一进行介绍和解读,有兴趣的读者朋友可以持续关注我们,有需要的读者朋友可以评论区或私信留言。

今天要分享的是最高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中合同纠纷一书中有关建筑工程纠纷的(2020)湘04民终2324号案例,这个案例以及法官评语中详细介绍了在法院层面,面对合同约定要等政府财政审核后再结算工程款的情形,法院能否提前判决支付工程款作出了解释。

2018年1月22日,A公司中标涉案工程,随后某区路灯管理站与A公司签订了《涉案工程公路路灯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随后,A公司将该项目交由彭某负责。2019年6月26日,彭某与唐某签订《土建工程合同》,约定:发包方为A公司,承包方为唐某,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内容由唐某施工,合同金额为136万元(含主材金额),一次性付清,工程结算方式按工程审查后的项目进行结算,待财政验收审核后进行结算,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后经法院查明,这份合同属于补签合同,唐某施工的土建工程2016年就已经完工,并且验收合格已经投入了使用,只是政府方迟迟没有进行财政验收审核。

后续A公司及彭某从发包方领走了大部分工程款,期间A公司一直以涉案工程财政审核未结束,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清工程款时间点为由迟迟不支付唐某工程款,导致其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并造成工人后续一系列的讨薪行为,甚至有工人将路灯进行了拆除,矛盾非常尖锐。于是唐某起诉彭某以及A公司支付工程款。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彭某和A公司向唐某支付工程款,被告不服上诉,认为财政审核未出没有办法进行结算,但是二审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判。

从法院的论述以及《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中的法官解读来看,本案中工程早已完成了施工,被告方也已经提前从政府发包方拿到了工程款,期间因为工人工资问题双方已经纠缠了四年之久,被告方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并且政府方的财政审核也没有结果,另一方面农民工讨薪问题也十分影响社会和谐,关键是原告唐某愿意在政府财政审核后就工程款“多退少补”。所以法院综合多方因素,认为本案虽然政府财政审核结果没有出,但是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工利益出发,可以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整体来说对于这种拖欠工程款的情形,虽然有明确的不可干涉因素,法院法官仍然在书中表示法院方“不适宜”直接对涉案工程最终金额作出认定,也不适宜对财政审核情况作出评价或者判断,最终工程款也还是要以审核结果为准,但是这都不代表法院不能站在农民工等广大利益群体一方,让被告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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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九江一镇政府拖欠工程款” 回应称:将依法依规履责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关于“网传港口街镇拖欠工程款”一事,2月7日,九江市柴桑区港口街镇政府通过本网回复称,此前由于施工单位一直未完成账目核对,具体工程欠款难以确定,致双方无法进行工程款结算。目前,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港口街镇政府本着尊重法律权威的原则,向朝阳家园安置房一标段施工方航达公司实际施工人朱汉民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2023年2月7日,朱汉民以书面形式对支付进度表示基本满意。此外,涉事相关的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港口街镇相关负责人表示,不管最后法律裁定结果如何,政府都将依法依规履责。

  据了解,2011年12月,航达公司、安石公司分别中标九江市柴桑区港口街镇朝阳家园安置房一标段、二标段,该镇自2013年6月至2018年11月陆续支付工程款。2017年11月,航达公司和安石公司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工作。2018年9月,完成审计工作。然而,2020年,与航达公司朱汉民同时中标的朝阳家园安置房二标段施工方安石公司实际施工人缪某荣卷入当地一起刑事案件,直接导致了两个施工方未完成后期应付账目的核对,具体工程欠款难以核定、无法结算。

  2020年2月,朱汉民以一标段实际施工人身份通过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港口街镇,要求支付工程款。2021年8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要求港口街镇政府支付工程款。接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后,港口街镇政府本着尊重法律权威的原则,积极与朱汉民协商,分别于2022年1月支付其300万元,2022年5月支付其500万元,2023年2月7日支付200万元,共计支付其1000万元。2023年2月7日,朱汉民以书面形式对港口街镇的支付进度表示基本满意。

  此外,鉴于此前航达公司、安石公司中标的是同一安置房项目,由于缪某荣的涉案,相关工程款项至今没有理清,为了避免出现过头、多头支付工程款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目前港口街镇已同步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

  据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已对上述抗诉申请进行了正式受理,目前正在走司法程序。港口街镇相关负责人表示,不管最后结果如何,镇政府都将依法依规履责。

济南: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国家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

近日,济南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提到,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对于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国家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该文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通知》中提到,审计机关是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统筹运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等资源,构建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投资审计体系。各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应根据职责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加强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行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等事项。

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可以行使多项权限,比如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含电子数据);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含电子数据);就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在必要时按规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审计调查对象应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及时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对于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国家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来源丨天下泉城客户端

编辑丨锄药

拖欠538名农民工工资约270万元 一建筑劳务公司俩负责人被判刑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3日讯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完成承包工程并收到工程款,明明有钱却挪作他用,并逃匿外地,拖欠538名农民工工资约270万元。近日,东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东明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金2万元。而就在宣判前不久,538名农民工也终于拿到了269万元的劳动报酬。

这起欠薪案,还要从3年前说起,周某甲、周某乙分别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2019年11月,他们分包了上游公司在东明黄河滩区承建的一项村台建设项目,随着工程推进,周某甲俩人陆续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但直到2021年6月工程结束,仍然拖欠538名农民工工资269万元。

农民工们多次打电话向周某甲和周某乙索要工钱,两人却不断找理由推脱,虽然许诺资金到位后,及时发放工资,但始终没有履行承诺。

由于迟迟拿不到工资,2022年年初,农民工们向东明县人社局求助,之后,人社局向劳务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周某甲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仍然没有支付拖欠的工资。2022年7月5日,东明县人社局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了案件线索。

因为该案涉及到东明县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工程,事关农民工、社会困难群体等生存利益,对社会影响较大,牵涉到人员较多,随后,办案民警立即展开了侦查工作。经过侦查,办案民警发现,在2021年6月工程结束时,上游公司就已经将工程款与这家劳务公司全部结清。

但是,该劳务公司拿到上级分包公司所有的工程款后,仍然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2022年7月27日,周某甲到公安局投案自首,8月12日,周某乙被办案民警在济南抓获。2022年9月,案件移送至东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检察部门深入调查,了解到施工期间,周某甲二人不断开展公司其他业务,将工地上的款项转移使用,还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两名被告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故意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劳务公司承建民生工程项目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已构成单位犯罪,应依法对该公司判处罚金。

案子虽然办结了,但东明县司法机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工作并未结束。下一步,东明县公检法部门将联合住建、人社等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有效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闪电新闻记者 宁佳 菏泽台 周琦 东明台 徐嘉辉 报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安蓓)记者1日了解到,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中“赈”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4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日前已正式颁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以工代赈“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以工代赈政策实施范围、受益对象、建设领域和赈济模式,强调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等政策目标,进一步完善了以工代赈投资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具体要求,并新增了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等内容。

以工代赈政策自1984年启动实施以来,国家已累计安排专项资金(含实物折资)1850余亿元,在带动群众就业增收、激发内生动力、改善欠发达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2022年,各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和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已带动超过500万名群众实现就地务工,人均增收超过8000元。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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